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王某和黄某婚姻关系已经近50年,黄某与另一丧夫女子同居生活,黄某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王某第1次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无过错,不同意离婚,且重病在身。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黄某应当珍惜50年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不长,王某疾病缠身,需要有人照料,应给双方一次重修于好的机会。双方应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和尊重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在此情况下,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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