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一、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域内并未当然解除,由此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从而使得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我国对国外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例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性的离婚判决。不与我国或在先得到我国承认的第三国就相同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相冲突。不违反审判的正当程序和我国公共秩序。且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该判决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
二、国外的离婚判决,未向我国提出确认,在我国不具有域内效力,双方仍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我国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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