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属于法定孳息,这个仅仅是从法律定义角度进行的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应属于租赁物所有人所有,但房屋租赁行为本身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在租赁房屋期间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房屋所有人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租金的获得与房屋本身管理状况密切相关,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所以应当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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