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帮助,在生活上相互扶持的权利和义务。从义务角度来说,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不仅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基于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对需要扶养的一方提供经济上的保障或生活上的必要照顾。
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和遗弃之间的关系,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得被扶养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只有有能力扶养的扶养人拒绝扶养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遗弃。
夫妻一方生病、意外致残等情况,需要另一方扶养,另一方承担了扶养义务,但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提出离婚,并不构成遗弃,但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倾斜。
夫妻一方生病或意外致残等情况,需要另一方扶养,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起诉主张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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