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是无罪。首先提出保险公司可以追究该女子的民事责任,退还全部甚至赔偿,以惩罚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是保险公司以刑事控告来维权,是“防卫过当”。
有些意见先就已经站在认为该女子是罪犯的位置,去找去运用去构建刑法解释来将其解释合理。然而这些解释对我这种精读过刑法的人,都差一点看不到他们的解释。说明就照大部分案例而言,该案适用刑法适用得非常的勉强。刑法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就是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该上场时就不上场。
我主要认为无罪的观点就仅谈两点足够。第一,该案的关注点应该多关注行为人本身的行为,而不是行为背后的动机。我国刑法目前一般不仅仅以行为人的思想恶劣去给他定罪处罚,那么就应该单纯地看看这个行为有多恶劣,比如拿别人证件来办点事未给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按照规定买票,按照规定买保险,按照规定理赔,好像这些行为并不过分,再自信点说,没有问题啊;第二,保险公司的规则如有漏洞,你自行修补规则的方式更具有社会积极效益。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而言处于强势地位,格式合同都是你制定的,很多时候规则的益处是偏向于你的,不应该形成“我只能占你便宜,你不能占我便宜”的不良风气。再者,如果有人效仿该女子,只骗一两次,只骗到一两万,到时该怎么认定呢?都抓进去吗?你又如何认定这一两次是真的骗不是正常理赔呢?所以你自行修补规则,即节约了国家公共司法资源,也督促你及时关注自身工作,有没有人利用规则侵占你的利益呢?或者还可以反省出你有没有利用规则侵占别人利益呢?要不要也改改?
综上,在宪法之下,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大哥,不宜仅以企业的利益为重,更应同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受侵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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