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其家属的委托,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吴某与朋友经营的养生馆会所,后来介绍他人(A、B、C、D、E)加入,并且向其借款,说是用作经营会所,后来因为会所涉黄导致经营不下去。于是A、B、C、D、E要求其退还入股的钱以及借的钱,一开始吴某答应还款,还补充了借条,后来几次都拖延不还钱,直至他人再也联系不上他,后一行人报案最终将其抓获。
本律师接到此案后,认真地研究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后, 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总体上说,吴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吴某与在本案中被定义成诈骗罪中的受害人之间,实际上是典型的投资合作、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一些典型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就认定吴某在刑事上构成了犯罪。在最高院、最高检提倡不能将民事纠纷过分刑事化的背景下,将吴某的行为定义为诈骗罪会过分地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扩大,违反了相关法律要义,不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以及人权的保障。因为本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吴某的行为应不作犯罪处理。此后,辩护人还通过对吴某涉嫌的每一笔诈骗金额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此论述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最后,本案取得了最佳的辩护效果,检察院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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