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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公司法 |86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规定在于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对外约束第三人,亦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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