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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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802人看过

    先看有无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本纪要第19条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只要出现其中之一的,即便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

    有决议的,要看是否为适格决议。此时要根据本纪要第18条的规定,区别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前者必须要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者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尽管有决议,但在决议伪造、变造等情况下,已经尽了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可根据表见代表规则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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