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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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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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能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费用应扣减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7人看过

    《合同法》第20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资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对于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收取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也应予以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如果借款人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精神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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