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除财产如何分割的事项外,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抚养费的给付等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事项,也是很多离婚夫妻需要面临的棘手问题。而且子女抚养事项与财产分割事项不同,前者不仅要顾及夫妻双方的权益,还要保护到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本编主要罗列以下几个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供大家了解和参考: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能力需要变更。

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目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当为子女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其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