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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00后都开始立遗嘱了,一起来聊聊遗嘱的事儿吧

发布者:李雅敏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02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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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00”后都开始立遗嘱了,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对于“立遗嘱”这件事,大多数的中国人会谈遗嘱色变,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是个需要避讳的字眼。对于这个沉重的话题,人们往往选择避而不谈。然而今天我想用更为积极的角度去看立遗嘱这件事情.......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直观的感受一下立遗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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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先生的父亲突然病逝,王先生连父亲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为父亲料理完后事以后,王先生想去银行查一下父亲生前有没有存款。可能是年龄大了缺乏安全感的缘故,王先生的父亲生前特别爱藏钱,导致王先生不知道父亲在哪家银行存过钱,存过多少钱,王先生只能一家银行一家银行地查。

案例二

张女士父亲膝下有四个儿女,父亲一直是由张女士悉心照顾,父亲曾经说过愿意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张女士,但一直未留书面的遗嘱。一年前,张女士父亲的因病去世,张女士的哥哥和妹妹前来分割父亲的房产和100万的存款。但张女士明确表示房产是父亲留给她的,哥哥和妹妹却不以为然,认为张女士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父亲要把房产留给张女士,故哥哥和妹妹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尽快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两个老人在生前立一份遗嘱,王先生就能清晰地知道父亲生前有多少财产,张女士也不用跟自己的亲人对簿公堂。所以,穷尽所有方式,也许立一份遗嘱才是最合适且最容易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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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遗嘱其实就是一份财产清单。尤其对于家庭财产很多的人来说,除了可以提前清晰地梳理名下的财产之外,还可以在百年之后让后代精准的识别和有力的处置自己的财产,最起码能让家人拿回手中,不至于变成无人领取的休眠存款,最后落得个“收归国有或集体”的收场。毕竟为人父母,都希望积攒下来的财富有一个完美的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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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遗嘱最重要的功能还是定纷止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定继承与死者生前本意不一致已成为引起继承纠纷的一大主因。因我国施行的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如果一个人在去世以前没有留下任何对生前愿望的凭证,那么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最终的法定继承份额可能与当事人的愿望差距很大,之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纠纷和麻烦。所以尽早立下遗嘱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家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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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遗嘱?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由他人代书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由录音机、摄像机录制下来的由遗嘱人口授的遗嘱,但该种遗嘱形式有被伪造和剪辑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法律规定立过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我想说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代一代观念的转变,我们有必要理性地、坦然地接受立遗嘱这件事情,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如果您有时间麻烦帮小编填一份关于遗嘱的问答卷,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即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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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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