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2005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判处赵志红死刑。2015年4月26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核准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因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依法不予确认。7月30日,赵志红被依法执行死刑。该案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制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守法定证明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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