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故意杀人”遇上“犯罪中止”
2020年1月22日晚8点,德州某酒店房间内,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在女友刘某1的脖子上割了五刀——左侧三刀,右侧两刀。刘某1受伤倒地,颈部鲜血直流。
赵某某没有继续下手。他多次假装拨打120急救电话,拖延了宝贵的时间。最终,刘某1提出自行离开,赵某某在酒店前台兑换了100元现金交给她,让她自行打车去医院。
刘某1活了下来。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赵某某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赵某某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然而,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刘月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了本案两个关键的法律支点——犯罪中止与自首,并以此为核心构建辩护体系。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从十年以上到二年四个月——这不是“从轻”,而是跨越了两个量刑档次的“减轻” 。
一、案件定性:为什么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很多人会问:被害人只是轻伤一级,为什么检察院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这涉及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故意杀人罪不以保证死亡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使被害人最终未死亡,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壁纸刀割脖子——颈动脉所在的位置,是人体最致命的部位之一。连续割五刀,足以证明赵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但“故意杀人”的帽子一旦扣上,法定刑就是十年起步。要让赵某某不坐十年以上的牢,必须在法律上找到能够突破法定刑下限的路径。
二、辩护支点一:犯罪中止——本案最关键的“减轻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处罚”——这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从宽情节,不是“可以”,而是“应当”。
刘月刚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赵某某在刘某1受伤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且最终允许刘某1自行离开并提供了打车费用。虽然期间存在“多次假装拨打120”的拖延行为,但客观上,赵某某放弃了继续犯罪,且死亡结果最终没有发生。
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认定,将量刑直接从“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拉低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下一档量刑幅度。
三、辩护支点二:自首——叠加的法定从轻情节
如果说“犯罪中止”是本案的第一把钥匙,那么“自首”就是第二把。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系自首。
“犯罪中止”+“自首”——两个法定从宽情节叠加发力,为量刑的进一步下探提供了法律支撑。
四、辩护难点:为什么“激情犯罪”和“被害人过错”没有被采纳?
在辩护过程中,刘月刚律师还提出了“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和过错”等辩护意见。
但法院对此作出了严格的法律审查: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先行不当行为,且该行为使得被告人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合法行为解决冲突的期待可能性极大地降低。 情侣间发生争吵属于正常现象,被害人掌掴赵某某面部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这一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恰恰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全面挖掘一切可能的从轻情节,即使部分不被采纳,也不影响核心辩护目标的实现。在刑事辩护中,“全面进攻、重点突破”是最基本的策略。
五、从“十年以上”到“二年四个月”:两个量刑档次的跨越
我们来看量刑的逻辑链条:
· 第一步: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步:法院认定“情节较轻”,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
· 第三步:认定“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基础上再予以下探。
· 第四步: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最终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从“十年以上”到“二年四个月”——这不是一个量刑档次的微调,而是跨越了两个法定刑幅度的实质性减轻。这一结果的实现,依赖于辩护律师对“犯罪中止”和“自首”两个法定情节的精准把握和充分论证。
六、故意杀人案辩护的启示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
第一,故意杀人案并非只有“死刑”和“无期”两个结局。 在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完全有可能将量刑拉低到令人意外的程度。
第二,“犯罪中止”是故意杀人案中最具含金量的辩护支点之一。 “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突破法定刑下限的强制性依据。关键在于如何说服法庭认定“自动放弃犯罪”这一核心事实。
第三,“自首”的价值不可低估。 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这不仅是悔罪态度的体现,更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在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中,自首往往是与“犯罪中止”并列的最核心辩护支点。
第四,刑事辩护是“专业”与“细节”的较量。 从“犯罪中止”的精准认定,到“自首”情节的充分论证,再到“情节较轻”的全力争取——每一个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都可能决定一个人是坐十年以上的牢,还是两年四个月后重获自由。
结语
壁纸刀下的三分钟,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而刘月刚律师的专业辩护,让赵某某的命运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修正。
刘月刚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山东省(刑事专业)中级律师,德州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十余年法院工作经历,刑事办案实践经验超二十年,律师执业以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00余件,其中百余件为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含多起省部级督办案件。始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以专业、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真实司法案例撰写,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