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春华摆设射击游艺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后被警方抓获,缴获枪形物9支及配件、塑料弹等物,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鉴于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天津一中院2017年1月26日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