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人于某甲让于某乙在配副食时帮其收购卷烟用于销售,期间被告人于某甲与河北省多个烟酒店联系将收购的卷烟加价销售,销售金额48万元。期间于某乙帮助于某甲往物流送货,并向于某甲提供了自己了银行卡用于回收烟款。
律师点评:
接受于某乙亲属委托后,经过会见及阅卷,发现于某乙应认定这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少等情节,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及开庭时积极辩护,律师观点被法庭采纳。同时律师积极联系被告人于某乙的家属进行退缴违法所得,交纳罚金,最终判处三缓四。
办案心得:
非法经营烟草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尽管有其滞后性,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仍被司法机关作为量刑的依据,涉及烟草类犯罪的量刑还是比较重的。于某乙贪图小利参与犯罪,最后结果尽管还算理想,判处缓刑,但也应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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