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冯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列三起寻衅滋事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三起寻衅滋事属于多次,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点量刑。 我接受白某某亲属委托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白某某本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其有两起可不按犯罪处理。我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指控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开庭时我通过有效的辩护,最终白某某、冯某某等四人均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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