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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万违法所得,250万未退,计算机犯罪(翻墙工具运营)案——“情节特别严重”仍判缓刑?

作者:刘月刚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0次举报

引言:一个“几乎不可能”的辩护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五倍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而本案当事人彭某某,涉案违法所得高达345万余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更不利的是,彭某某到案后仅退缴了94.2万元违法所得,尚有250余万元未能退缴。在司法实践中,“全额退赃”往往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未全额退赃的情况下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然而,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刘月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不懈的努力,最终为彭某某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的判决结果。

从“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实刑,到重获自由——这背后,是辩护律师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对每一个有利情节的充分挖掘,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力守护。

一、案件背景:运营“翻墙”软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案

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间,彭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sockboom站点,该站点在Windows、Android、IOS平台具备绕过国家防火墙、浏览境外网页的功能。彭某某负责站点的运行维护,包括服务器维护、数据库维护等技术工作,从中非法获利34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表面上看,345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加上“翻墙”软件这一敏感领域,彭某某面临的几乎是“实刑预定”的局面。

二、辩护困境:345万涉案金额+未全额退赃,缓刑之门几乎关闭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彭某某的违法所得远超认定标准,法定刑的下限就是三年。

更棘手的是退赃问题。彭某某违法所得345万余元,案发后仅退缴94.2万元,尚有250余万元未能退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全额退赃”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未全额退赃,意味着失去了一个关键的从宽筹码。

在这样的双重不利局面下,要为彭某某争取缓刑,难度可想而知。

三、辩护破局:多维度论证“适用缓刑”的合法性

刘月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回避“未全额退赃”这一不利事实,而是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向法庭充分论证:即便未全额退赃,彭某某仍然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第一,精准论证“作用相对较小”。 虽然检察机关将彭某某与同案人李某一并起诉,但刘月刚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彭某某的角色定位——系在他人安排下参与犯罪行为,受他人指令行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这一论证为后续的量刑从轻奠定了基础。

第二,充分挖掘法定从轻情节。 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 虽然未能全额退赃,但彭某某已退缴94.2万元,并表示愿意接受财产刑、积极缴纳罚金——这些行为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

第四,论证缓刑的法定条件已经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刘月刚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彭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悔罪态度真诚,再犯可能性低,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四、法院采纳:缓刑之门最终打开

法院经审理,虽然认定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全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彭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彭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从“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法定刑,到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虽然刑期是法定最低刑,但刑罚执行方式从“实刑”变为了“缓刑” ,这意味着彭某某无需入狱服刑,可以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五、本案的启示: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

第一,“未全额退赃”不等于“不能缓刑”。 退赃是重要情节,但不是适用缓刑的唯一条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等情节的综合考量,同样可以为缓刑创造条件。

第二,“情节特别严重”不等于“实刑必判”。 虽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但通过充分挖掘从轻、减轻情节,仍然有可能在法定最低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第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的“组合拳”威力巨大。 单一情节或许不足以撬动量刑,但多个情节叠加,就能产生“1+1>2”的辩护效果。

第四,刑事辩护是“专业”与“细节”的较量。 从坦白情节的认定,到认罪认罚的精准运用,再到缓刑法定条件的逐一论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结语

从“情节特别严重”到缓刑,改变的不仅是一个法律结果,而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

刘月刚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山东省(刑事专业)中级律师,德州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十余年法院工作经历,刑事办案实践经验超二十年,律师执业以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00余件,其中百余件为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含多起省部级督办案件。始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以专业、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真实司法案例撰写,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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