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1与A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9民初213号
原告:A1,
法定代理人:A3(系原告A1父亲),住安福县,
被告:A2,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1与被告A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原告A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A1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