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A1与A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03日 | 发布者:李小群 | 点击:3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1与A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829民初213号原告:A1,法定代理人:A3(系原告A1父亲),住安福县,被告:A2,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

律师观点分析

A1与A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9民初213号
原告:A1,
法定代理人:A3(系原告A1父亲),住安福县,
被告:A2,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1与被告A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原告A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A1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B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小群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336 积分:120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小群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小群律师电话(1887969669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87969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