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XX,男,汉族,1962年1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体育路西湖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耒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廖XX,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腾飞,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曾XX、耒阳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曾XX、耒阳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