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志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通x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xx,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通x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