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通x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xx,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通x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