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志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剑南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康乾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XX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