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勤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王永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2302586点击查看

A、B等与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永勤|时间:2020年06月22日|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XX、杨XX等与王生安、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081民初4066号
原告:罗XX,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A,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A,女,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B,仪征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C与被告D、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C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告E、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57455.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4日13时40分,被告A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S353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400m路段,与沿路口由南向北行驶A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A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仪征市XX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A与B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A系B妻子,原告A、B系C子女。另查明,被告A驾驶的苏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A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已经与对方达成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仪征市马集镇新民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仪征市马集镇方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仪征市马集镇新民XX出具的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院依职权与案外人A制作的调查笔录,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受害人A生前在XX租用场地进行规模化养殖活动,并常年在马集镇新民XX摆摊出售养殖产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A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遇情采取措施不当;受害人A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能下车推行,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A驾驶的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当事人进行分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分别认定为:1.医疗费36元、丧葬费30891.5元、死亡赔偿金520422元(37173元/年*14年)、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其中,被告平安XX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受害人A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A生前从事规模化的养殖经营活动,其收入并非因从事农业生产而获得,故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对于其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未提供证据,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原告对于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未提供证据,根据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的记载,本院对原告的财产损失酌定为200元。综上,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584549.5元(医疗费用赔偿36元+死亡赔偿584313.5元+财产损失赔偿200元),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42255.45元【110236元+(584313.5元-110000元)*70%】。
综上所述,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4225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B、C赔偿款44225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原告A、B、C负担403元;由被告D负担941元,此款原告A、B、C已垫付,由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B、C、D。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2687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B
  • 全站访问量

    62122

  • 昨日访问量

    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永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