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高XX与姚XX、古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7370号
原告:高XX,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A,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在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古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