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陆XX、刘XX与马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终2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留芬,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1962年5月14日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标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标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A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集成
代理审判员 袁XX
代理审判员 沈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