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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72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永勤|时间:2020年06月22日|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72奚XX与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172号
原告:奚XX,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在苏州。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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