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中国XX公司、顾家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