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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A与中国XX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永勤|时间:2020年06月22日|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中国XX公司、顾家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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