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勤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王永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2302586点击查看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永勤|时间:2020年06月22日|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殷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扬广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殷X。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动手打人,原告在十年前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经被告恳求撤诉,但被告并未改正,仍然经常动手打人、骂人,2015年10月1日凌晨、11月3日凌晨被告先后两次殴打原告,原告报警。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接处警记录2份(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1日及11月3日凌晨);3、病历、影像科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以及伤情照片;4、2015年11月3日派出所民警到原、被告家中处警的现场录音及文字资料。
被告A不同意离婚,其辩称与原告恋爱4年才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双方文化程度都不高,平时是有一些磕磕碰碰,但并没有经常动手打人,否则双方也不可能在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购置房产,2015年10月1日凌晨其在饮酒过量的情形下因为之前二人之间的口角而动手打了原告,但之后其一直诚恳地向原告道歉,请求原告谅解,11月3日凌晨其并没有打原告。被告A向原告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喝酒及动手打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1988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子。双方婚后因家务等琐事产生矛盾并曾有肢体冲突,2015年10月1日凌晨,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报警,同年11月3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报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被告性格急躁曾因琐事动手打原告,确有过错,其已向原告道歉并书面保证改正缺点,原告应本着珍惜多年感情的态度,谨慎对待婚姻。被告A深刻反省,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信守承诺,珍爱家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A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62090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永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