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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宝应县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永勤|时间:2020年06月22日|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孟秀丽与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民终字第2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秀丽。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XX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泰山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曾用名B),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宝应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A的委托代理人B、C,宝应县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营运轿车一辆,车号为XX×××××,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承包预缴金,此款系承包租金,不予退还。领取车辆时需向被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4万元,此款于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欠费情况则予退还。承租经营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租金3500元,其工作时间自行安排,自负盈亏。在合同履行中,因双方为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发生争议,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2月12日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2)第10(1-55)号仲裁裁决。因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提起本诉。原告要求:1、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预缴金;3、判令被告降低内部承包月租金。 原审认为,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每月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员工需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参照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必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而本案中的原告工作时间自行安排,无需每日去被告处报到,无需接受被告的考勤管理。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租金,被告不发放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在营运出租车时自行安排出租车行使路线,无需向被告报告备案。被告只是定期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定依法传达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预缴金、降低内部承包月租金的请求,因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诉求不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原告XX合同法律规范另行主张权利。据此,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我方接受被上诉方多方面的管理,包括录用、调配、培训、奖惩、考核等等,在《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中,规定了驾驶员工作不超过8小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车中装有GPS监控、随时接受被上诉方的调度与指令,对于考勤问题,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征,也不可能与其他行业一样进行考勤;2、对于劳动报酬,我方进行营运工作所得的报酬即具有工资、奖金的性质;3、我方与被上诉人方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内容包含了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系内部承包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 宝应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为:1、双方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上双方签订的是系出租汽车承包经营租赁书,当中明确双方之间是承包租赁关系,非劳动关系。2、在出租汽车行业当中以劳动合同和经营合同或者并存关系,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上诉人每月缴纳租金义务外,其余营运收入以及路线都是由上诉人自由决定,至于在管理规定当中虽有8小时工作时间的规定,但这是法律规定,对驾驶员行业规范的要求。综上,双方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A与宝应县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要求宝应县XX公司返还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预交金以及降低月租金的请求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A与宝应县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A与宝应县XX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时,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对承包经营的模式均为明知; 二、基于本市出租行业的经营模式,租赁承包经营亦为其中一种,也未为法律所禁止,宝应县XX公司与A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并未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观故意; 三、从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A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虽有部分经营行为接受公司管理的情况,但基于出租车行业系公共服务行业,对于该行业的要求,法律、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均有着诸多的要求,不能当然视为公司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直接管理,而出租车驾驶员劳务报酬的取得,均与其自身付出的劳动相关,与公司的指令性的管理无直接关联,从以上特征看,出租车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人身依附性、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至于A等人提出与宝应县XX公司《出租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具有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该协议就内容看,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能成为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A要求宝应县XX公司返还预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预交金以及降低月租金的请求,双方可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处理,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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