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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者:李欣欣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38人看过

尊敬的检察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王 的行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件笔录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被害人主动挑唆引发的纠纷,从而发生的争吵和撕扯,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主动动手打人撕扯的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主动垫付费用。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在得知被害人伤情后主动垫付各种费用,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在没有达成和解方案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具有自首、坦白多项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其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因家庭条件困难,多次向亲戚朋友借钱垫付各项费用,只要被害人需要医药费从无半点推脱,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辩护人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王 免予处罚,给王 一次改过的机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庭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笔录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被害人主动挑唆引发的纠纷,从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主动动手推搡撕扯的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寺巷派出所说明情况,在得知被害人伤情后主动垫付各种费用,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在没有达成和解方案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具有自首、坦白多项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庭审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积极向亲戚朋友借钱垫付各项费用,只要被害人需要医药费从无半点推脱,并在庭审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 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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