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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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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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辩词

发布者:李欣欣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744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的委托,并经张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属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系其他被告人提议、其他被告人购买水果刀才导致被害人徐润皓的伤情,说明被告人张某某主观心态方面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没有再犯的危险,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4、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事后积极悔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系初次犯罪、积极赔偿、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目前仍在学校就读,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即便法院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也应当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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