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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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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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辩词

发布者:李欣欣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713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赌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杨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前后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建议法庭考虑到杨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自己从中并未获取暴利,仅帮忙负责接待、安排住宿,拿固定工资而已,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杨没有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是听从邹的指示,帮忙跑腿安排接待,根据邹的要求汇报情况,而且获得的报酬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赌博的行为。另外,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杨本人也没有从中抽头的行为。所有赌资、抽头行为均由参赌人员与被告人邹直接联系,被告人杨根本不清楚具体抽头情况。上述情况从被告人邹及杨本人的供述均可予以证实。

5、被告人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因为被告人杨既没有参与邹与张望谈合作的过程,也没有从中获取抽头暴利,且杨没有自主权,更没有组织行为,所有工作都是听从邹的指示。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杨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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