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赌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杨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前后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建议法庭考虑到杨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自己从中并未获取暴利,仅帮忙负责接待、安排住宿,拿固定工资而已,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杨某没有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是听从邹某的指示,帮忙跑腿安排接待,根据邹某的要求汇报情况,而且获得的报酬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赌博的行为。另外,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杨某本人也没有从中抽头的行为。所有赌资、抽头行为均由参赌人员与被告人邹某直接联系,被告人杨某根本不清楚具体抽头情况。上述情况从被告人邹某及杨某本人的供述均可予以证实。
5、被告人杨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因为被告人杨某既没有参与邹某与张望谈合作的过程,也没有从中获取抽头暴利,且杨某没有自主权,更没有组织行为,所有工作都是听从邹某的指示。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