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程某与被告龚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处理该房产,仅约定“共同享受房产的权利”。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产折价款,双方曾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但因是否抵扣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赔偿款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房产折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房产折价补偿款98716.09元(已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赔偿款51283.9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立案与审理:法院于2025年1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5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事实调查:法院查明,双方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处理房产,但双方曾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被告曾同意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15万元,但因是否抵扣赔偿款产生分歧未履行。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案涉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且离婚后双方曾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
判决与送达: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协商过程及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补偿款98716.0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通过分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双方曾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邹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