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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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个人财产:邹瑜律师以“共同约定”为依据,为当事人赢得房屋折价款近十万元

发布者:邹瑜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73人看过 举报

2026-04-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一场离婚后“剪不断”的房产纠葛

程先生与龚女士曾是一对夫妻,两人在2018年协议离婚。一纸离婚证并未让一切尘埃落定,一套登记在龚女士名下、于双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成了横亘在两人之间数年的心结。程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未作分割,龚女士理应支付他一半的折价款,即15万元。为此,双方曾发生激烈冲突,程先生甚至因此触犯刑律,身陷囹圄。出狱后,他急需用钱治病,再次向前妻追索这笔钱,却发现对方不仅不愿支付,还要求用他之前伤人被判赔的5万多元医药费来抵扣。协商无果后,程先生委托邹瑜律师,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笔“离婚后财产”。

专业抗辩:邹瑜律师的关键突破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这套“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龚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1. 房屋购买、登记均在结婚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2. 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中已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3. 程先生的起诉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面对这些挑战,邹瑜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证据链:

锁定“共同所有”的合意:邹律师敏锐地指出,双方在婚姻期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着“夫妻前有一套共同房产……都有共同享受房产的权利”。这份由双方亲自签署的文件,是证明他们曾一致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最有力证据。

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邹律师进一步结合双方此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龚女士曾认可“离婚前共有一套房产”并同意作价30万分割),以及此前导致刑案的“商讨房产分配”纠纷,有力地向法庭证明,双方对房屋的“共同所有”性质及分割事宜,多年来一直存在共识和交涉,这直接推翻了对方“纯属个人财产”的主张

破解时效抗辩: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邹瑜律师指出,龚女士在2023年12月的微信中同意支付折价款,构成了法律上的“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因此,程先生在2025年起诉,完全在法律保护期内。

判决结果:法律支持“承诺”

法院完全采纳了邹瑜律师的论证逻辑,作出判决:

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尽管房屋登记在龚女士婚前,但双方在婚姻期间已通过协议明确其为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

支持分割请求:判决该房屋归龚女士所有,龚女士需向程先生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15万元

债务抵销:扣除程先生另案需赔偿龚女士的51,283.91元,龚女士最终需向程先生支付98,716.09元

驳回时效抗辩:法院认定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其时效抗辩不成立。

社会意义:白纸黑字与诚信履约

本案的判决具有多重警示和示范意义:

“共同约定”优于“登记名义”:它明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内部书面约定具有强大法律效力,甚至可以改变房产证上“单独所有”的登记状态。这提醒公众,涉及重大财产时,书面协议至关重要。

诚信原则受保护:法院通过判决,维护了“禁反言”原则。一方在婚姻内承认共有、离婚后协商分割,事后又反悔主张为个人财产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专业律师的价值:在本案错综复杂的证据(离婚协议、微信记录、刑事判决)和对方有力的法律抗辩(婚前财产、诉讼时效)面前,邹瑜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没有被房产的“登记时间”表象迷惑,而是精准地抓住了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核心,通过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看似不利的条件转化为胜诉的关键,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代理在复杂家事财产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1511020********07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