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某塑料厂、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谭君耀律师代理上诉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支付货款14万余元。
塑料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成立于2014年8月18日。对方提供了2014年10月25日宋某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一份,写明塑料厂欠对方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货款164340元。上诉人宋某认为自己是该塑料厂的员工,货款发生的时间在塑料厂成立之前。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是与塑料厂产生的,宋某只是塑料厂的业务员。宋某是在货款发生之后才接手该塑料厂,该货款不应由宋某承担。经谭律师的代理,虽然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不如人意,但当事人仍对谭律师的工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