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某电偶公司诉广州某电子公司、欧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谭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原告以电子公司、欧某获取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两被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十万余元。
经谭君耀律师充分阐述代理观点,法庭采纳了谭律师意见,认为原告未清楚地指明其技术秘密所涉及的制作工艺、技术指标等具体内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不明确。主张的产品的功能亦不符合秘密性的条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不能证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客户资料等。
综上,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亦不能证明两被告侵害其经营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获得全部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