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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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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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根本违约,逾期交房能否解约?

作者:董玉善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遭遇逾期交房购房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现象很常见,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的。那么,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应该如何进行救济?  
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购房者可以选择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并节约时间成本。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购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继续履行合同,或在开发商协助下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购房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购房者如果选择解除合同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赔偿,即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另一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可以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季某未行使约定解除权,即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主张过解除合同,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同时,案涉房屋的后续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使得该房屋具备了交付条件,季某能够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合同目的能够得到实现,某开发商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季某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董玉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泰安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泰安市看守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