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应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瓶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对宋某要求物业公司按目前所需交纳的物业费金额按五折收取物业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等费用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宋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