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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车和老婆不外借”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858人看过


“老婆和车概不外借”,有人将这句话解读为车和老婆一样重要,要像爱老婆一样爱自己的车辆,把车借给别人万一刮花碰花哪里,会心痛难过,这更多地是从个人情感方面作的解读。

今天我们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这句话,解读这句话,车能不能外借,在法律上的解读就是借车有不有法律上的风险,以及有多大的法律风险?车主能否承受得了这些法律风险?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曾经有过一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里明确规定了车主负有垫付的责任,所以在当时,只要是车主不论你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无力赔偿的,车主都要承担垫付的责任。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把原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车主的垫付责任的规定去掉了,也就是现在车主的垫付责任不存在了,很多车主认为借车的法律风险就不存在了。

取消了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是不是车主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其实不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车主借车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如果车主存在过错,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不同的是,原来的垫付责任不论车主是否有过错都承担责任,而现在是车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那么,怎么样才算车主存在过错呢?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认定以下情况下车主是有过错的:比如车主将车辆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证的人导致交通事故;将车辆借给喝酒甚至醉酒的人;将车辆借给神志不清醒的人;将不合格的车辆借给他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都要承担责任。

下面用我们律师团队代理过的两个案例,以案说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并在保持案件法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具体情节作了加工处理。

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一起同过窗,又一起下过乡,感情好得一踏糊涂。李四刚谈了个女朋友,为了讨女友开心,就向张三借车带女友去玩,张三二话没说将车借给了李四。李四借到车后,就带着女友以及另外两个朋友一起去玩,结果由于李四虽然拿人驾照有几年,但因为平时很少开车,加上其他原因,半路出了状况,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女友和另一朋友死亡,李四重伤的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委托鉴定机构对出事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因为没有相对方,交警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同时注明:驾驶的机车车制动系统不合格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李四因为没有钱,仅赔偿了一万多元钱,同时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了刑。后来其他死者亲属和伤者对李四和张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张三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提供不合格的车辆给李四导致了本次事故,张三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根据过错判决张三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被撞毁的车辆和巨额的赔偿,张三欲哭无泪。

【案例二】

王五与刘六原来也是好朋友,王五在市内有一份体面的工作,这一天刘六乡下的父亲过八十大寿,两人驾驶王五的车去祝寿。吃完晚饭,王五因为第二天要起早上班,刚好有人也回桂林有车位,刘六就叫王五先跟那人回去,让王五将车钥匙留下等他后面帮他把车开回桂林。王五留下车钥匙回去后,刘六继续陪客人喝酒聊天。

半夜,王五被手机铃声吵醒,原来刘六晚上十一点多钟喝完酒从乡下返回桂林途中,在一个镇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两个人被撞飞,当场死亡,刘六也不省人事,交警根据车牌号查到王五电话,打电话要求去处理。

交警认定刘六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刘六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最后刘六被判刑,死者家属将王五和刘六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损失,最后法院认定王五将机动车交给喝酒的人驾驶,存在过错,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刘六没有赔偿能力,实际上相当于王五一个人承担了全部的民事责任,包括自己的车辆损失。

  当然,这只是两个极端的案例,并不带有普遍性。关于借车的问题,我们律师团队给您的建议是:车辆外借有风险,但并不是一定不能借,关键是要控制好风险。比如要注意一是确保车辆本身没问题;二是保证驾驶车辆的人员没问题(有驾照和驾驶经验、没喝酒、神志清醒等),当然,如果有可能最好连人带车一起借,哪怕是当免费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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