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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胜诉退费”条款能否被激活?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1033人看过


 近日,在网上流出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该通知,上海市高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胜诉退费”,让真正有道理赢了官司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的负担上不再承担对方当事人履行不能或者法院执行不力的风险,也就是在诉讼费的负担上,将败诉方履行不能或者法院执行不能的风险转由法院或者国家买单。这样,至少保障有理的当事人,不至于在败诉方履行不能或者法院执行不力时,还面临赢了官司还输了诉讼费的境地。

 其实,“胜诉退费”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在不少地区,“胜诉退费”的条款实际上几乎就没有得到过执行,相当于一直处于沉睡状态。

上海高院的这次专项整改活动,能否“一石激起千层浪”,由地方推向全国,激活沉睡的胜诉退费条款,值得期待。


一、“胜诉退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在该办法第五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网传上海高院发文开展“胜诉退费”整改

  近日,在网络上传出一份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对胜诉退费作出了进一步的强调,但愿这份文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激活沉睡的“胜诉退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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