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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被禁赛8年之律师视角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575人看过

(本文作者:文金发律师)

近日,随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布裁决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该结果一出,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今天从律师的视角,对该案作一些理性的梳理和分析。

案件回顾

 

(一)孙杨被禁赛案件时间节点:

2018.09.04 

国际兴奋剂检测管理公司3名工作人员来到孙杨位于杭州的家中,对其进行赛外检查。孙杨认为检查人员不能提供合法的授权或者资质证明。此后外媒报道称,孙杨用“暴力抗检”方式致使检测未能完成。

2019.01.03

国际泳联根据听证会结果做出裁决,其中明确说明:“IDTM在2018年9月4日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是无效的。孙杨先生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或2.5条规定。”

2019.03.12

由于不满国际泳联的裁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有消息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决定在2019年9月召开听证会,后因故延期。

2019.11.15

听证会在瑞士蒙特勒举行,时间超过10个小时。孙杨在开庭后首先发言,此后各方证人提供证言并接受律师团及仲裁小组法官提问。但案件所涉的三名检测人员均未出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2020.02.28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听证会做出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起生效。孙杨发微博称,对裁决结果“不能理解”,并表示已委托律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中国游泳协会声明支持孙杨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权。


(二)各方观点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为:IDTM公司自1995年就开始与国际泳联合作,代表国际泳联对运动员进行了数万次的样本采集,一直使用的是同样格式的授权文件,国际泳联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孙杨本人接受过上百次的兴奋剂检测,其中多达六十次均由IDTM公司负责采样,并且使用的都是同一份授权文件,但孙杨唯独在该次检测中提出了质疑。此外,即便孙杨认为检查人员行为不当,也应当沟通解决,无论孙杨有什么样的理由都构成了客观上的抗拒检测。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

孙杨一方则认为:当天检查人员的做法涉嫌多项违规。比如:检查人员无法出具有效的授权文件、血检官无法提供护士执业证、尿检人员对孙杨进行拍照、要求其母亲在身后监督孙杨排尿等。孙杨强调,检查人员的不当作为已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因此他有权拒绝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测。

 

仲裁组认为: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条例》第2.5条,即阻碍任何阶段的兴奋剂控制。仲裁小组认定检测人员符合资质,而孙杨未能提供可以毁坏检测样本并放弃本次检测的正当理由。同时还认为,孙杨可以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但应当将完好的样本保留在权威机构中。但孙杨在多次交涉和警告之后,做出了毁坏样本的行为,从而使此后的检测变得不可能。最后,仲裁组鉴于孙杨曾有过违反反兴奋剂准则的先例,故做出了禁赛八年的处罚。


    律师视角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孙杨是否服用兴奋剂实体事实,而是检测机构在本案中对孙杨的检测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孙杨拒绝配合检测是否有正当理由。

孙杨是否真的服用兴奋剂,并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兴奋剂检测人员对孙杨进行检测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则和程序,其中主要集中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是否得到合法的授权和是否具备资质,以及孙杨不配合检测是否具有正常事由,这与孙杨是否服用兴奋剂没有关系。因此,这个裁决结果得不出孙杨服用兴奋剂的结论,我们从内心也完全相信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的事实,但这并不会对本案裁决结果产生影响。


二、孙杨上诉的结果不容乐观。

本案由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裁决,从公开资料显示,其裁决机制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仲裁机制,仲裁庭由三个仲裁员组成,其中争议双方各指定一名,首席由仲裁院指定。

本次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出的裁决的效力亦是裁决即生效,虽说可以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CAS的裁决通常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仅围绕CAS本身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等进行审查;而一般不会再对案件本身事实的认定、规则的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这与我国的申请撤销仲裁也是相似的,能够被撤销的概率是极低的。事实上,根据2012年由JurisNet LLC出版的《瑞士国际体育仲裁报告》前言(作者Xavier Favre-Bulle),截止该报告2012年出版,有超过八十件CAS仲裁裁决被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这其中被成功撤销的CAS裁决为六件,成功率约为7%,而本案中,从公开资料显示,仅从CAS本身审理和裁决的程序上,几乎不大可能挑出毛病,因此,孙杨这次即使提起上诉,出现剧情反转的可能性极不乐观


三、孙杨案给人们留下的反思和教训。

    本次裁决结果,无异于宣告孙杨运动竞技生涯的结束,令人感到无比惋惜,我们在对孙杨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正如前面所说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兴奋剂检测人员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则,而在第三方介入前,如果双方对此检测的程序或者一些具体问题产生了分歧,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配合检测?或者,当运动员对检测程序有异议时,该如何救济?

对于此问题,如果关注过本案的人会注意到,WADA明确引用了一个著名的案例【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也是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测,而该案例形成了一项在反兴奋领域被较多人接受的原则,即:“反兴奋剂测试的逻辑规则决定了,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运动员即便有异议也需要提供样本;不然,运动员们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测试将无法进行。”

而本案中,孙杨如果能够按上述原则“有异议地接受检测”,即在配合检测的同时提出自己的异议,作为对今后可能对检测结果进行申诉或者对检测人员进行投诉的保留声明,似乎更为理性,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无论如何,祝福孙杨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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