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父母来咨询,想为已婚的子女购房,又担心以后子女与配偶一旦离婚会吃亏;如果现在写份协议作约定,又怕因此反而会引起另一方有想法,反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怎么处理好呢?文律师来告诉你答案。
2003年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怎么样才能算是“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曾经有过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如果婚后父母出资并登记在本方子女一个人名下,就应当认定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但也有认为必须要有书面的意思表示,基于这样的争议,一度给各地判决造成较大的混乱。
2011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针对审判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相当明确,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只要是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被普遍给予较积极评价,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虽然司法解释从广义立法的层面解决了前面父母们普遍担心的问题,但需要提醒父母们注意两点:一是,要保留好是由父母出资的证据,比如通过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房款的凭据;二是,要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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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