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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原告持白纸黑字借条和相应转款凭证起诉,为何还输了官司?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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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



前言


这个案件从2017年1月份一审立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二次二审发回重审裁定,终于在2021年8月份第三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这个案例中,原告(对方当事人)持有白纸黑字的《借条》,也有原告名下账户转账到被告之一名下银行转账凭证,但除第一次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外,其余二次一审判决及最后的二审终审判决均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回顾办案过程和办案体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在不影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细节作了一些处理。

一、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份,甲女士经朋友推荐找到笔者咨询称:最近收到了一份判决书,被判决需与丈夫乙(现为前夫,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离婚)共同归还原告丙本息共计近300万元。但她根本就不知道一审诉讼情况,没人通知过她应诉,找到法院才得知诉讼文书是送达其丈夫,根据法律她们是夫妻,送达其丈夫视为送达她本人。但实际上她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合长期异地分居,虽然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早在2013年双方就签订财产AA制协议,案涉的借款她更是毫无知情,甚至怀疑这是丈夫与原告丙恶意串通企图虚构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我国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即夫妻有财产AA制约定且债权人明知)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如果其丈夫的借贷成立,一般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她能证明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这种举证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完成,因此如果丈夫的借贷成立,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她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

 

笔者了解到当时最高法正在密集调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结合此前有全国人大代表对该条提出质疑,以及民间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呼声日益高涨(甚至在民间出现“反二十四条联盟”)等情形,笔者预感到最高法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出修改和调整。因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跟她分析二审期间可能最高法会出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给案件带来转机。后来果然在二审期间最高法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由“推定共债”转变为“共债共签”。

 

当然,如果仅仅是因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这个案例就没有精彩可言了。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还在于,笔者从最初以破解夫妻共同债务为目标介入案件,最后的结果却是全盘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不仅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而且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也有相应银行转账凭证,仍被认定民间借贷不成立,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只驳回对配偶的诉请。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接手案件后,通过阅卷,律师发现该案并不像是丈夫串通原告虚构债务,其丈夫在一审中也是抗辩借贷不成立。原告丙与被告乙均系某融资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的隐名股东,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2014年10月份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数百万元,在此之前公司隐名股东及部分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并签署《办公会议纪要》对于该银行贷款的资金使用作出了统一安排,其中就包括“乙借款250万元”。且案涉借款的银行转账虽然是由丙名下账户转至乙名下账户,但由股东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证实收款的乙账户系公司使用,而转款的丙名下账户亦曾由公司使用。


对于出具借条的原因,乙在答辩称是为了公司记账方便,便于今后股东之间算账(相当于备注该笔款项由乙经手),《借条》是由公司的财务保管且借款也记入了公司的财务账,乙甚至在答辩中称,丙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公司的财务和出纳系丙的女儿和侄女,完全存在从公司取出借条的便利,并主张系丙从公司取出借条后以个人名义起诉。因此,该笔款项的所有人应该是某担保公司,案涉借款应为公司借款而非丙的个人借款,丙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都不适格。

 

二、案件审理情况


在案件第一次二审期间,果然最高法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重大调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外所负债务,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转为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事由,即由“推定共债”转变为“共债共签”。

 

当然,夫妻“共债共签”对于本案的意义已不大,从阅卷后我们的诉讼策略即由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转为基础债务不成立,即设定了两条底线,首先是主张本案原被告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根本不成立;再退而抗辩不论借贷成立与否,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次二审】


应该说,这次二审法院对案件很慎重,直到2018年6月份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第二次一审】


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被告乙申请追加担保公司和其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贸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准许,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担保公司财产,案涉债权如果存在,债权人应为担保公司而非甲个人,且乙时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条虽然没有盖章,但在借条落款处列明了借款人为某贸易公司并由乙签字,该处签字应属于代表贸易公司所签,属于贸易公司债务而非乙的个人债务,该贸易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实际上也是某担保公司用于融资的一个平台公司。因此案涉款项应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均不适格,原告主张个人之间民间借贷明显不能成立。

 

法院经过重审,认定《借条》所载明的250万元借款实际系第三人某担保公司借用原告丙和被告乙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的资金往来操作,原告以持有被告乙出具的《借条》原件相应的转款凭证要求被告还款,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及相应转款凭证并不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二审】


原告对重审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中理由之一是作为第三人的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某担保公司以监事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加盖公章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定程序,且该监事系被告乙的亲弟,而公章亦由乙控制。二审经过开庭,采纳了上诉人的该意见,以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


再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不认可某担保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第三人某担保公司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前次基本一致的认定,并以基本相同理由,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次二审】


再次重审的一审判决后,原告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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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点办案体会 


(一)律师为什么不能承诺诉讼结果?

 

在日常执业实践中,当事人喜欢问“这个官司能赢吗?”当律师告诉他执业规范规定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时,有些当事人会表示不理解,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为什么不能对结果有准确判断呢?

 

诉讼中存在很多变数,这些变数可能来自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有时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还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者对一些之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等等。

 

就像这个案件一样,假设是原告拿着有被告签字的《借条》还有从原告名下账户转账到被告名下账户的转款凭证,似乎白纸黑字铁板钉钉,如果律师看到原告手上拿着的证据,就凭经验想当然的向当事人承诺一定会胜诉,但最后像本案这样经过数次审理和判决,结果却仍是原告败诉,那么,此前作出胜诉承诺的律师又该如何向当事人解释和交代呢?


(二)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且诉讼程序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专业的事需要由专业的人来完成

 

这个案件有《借条》有银行转款凭证,看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却前后历时四年多经过了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并且其中出现了诸多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背后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知识点相当丰富,需要娴熟地专业技能,随机应变。

 

比如在这个案件中,至少涉及以下的法律知识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的认定、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盖章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公司诉讼代表如何确定、诉讼期间出台的新规定能否溯及既往、民诉法规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本案为何发回重审二次,此外,本案在第一次重审的时候,原告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反而被律师问出有利于被告的证言,本案还存在诉讼时效二年与三年如何适用以及时效中断之争......等等,这些都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问题,需要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随机应变的专业技能支撑。

 

正因为诉讼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随时有可能存在变数,而且诉讼还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一着失误可能步步被动,因此既要全局性的诉讼策略,又需要有短兵作战的实战技能。

 

(三)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可能深藏玄机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有时候白纸黑字也未必一定就铁板钉钉。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当事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另一个是实际交付款项的凭证。《借条》一般只能表示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如果是大额借贷关系,除了借条外往往还需要提供实际付款的凭证。

 

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都有强调,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大额民间借贷,除审查债权凭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后认定。

 

本案除了第一次判决外,其他几次判决中,法官没有单纯地仅凭《借条》和转账凭证机械地认定事实,而是严格对款项的来源、走向等作了综合考量后,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同样也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方面注意保留借据和转款记录,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更多的细节,尽可能收集和保留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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