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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子发帖称幼年被邻居性侵案看刑事追诉期限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2880人看过

近日,在网上看到扬州一女子发文称1992年自己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起,曾多次遭到邻居林某和鲁某性侵,当时母亲为了顾及家人名誉,让她选择隐瞒。直到20198月,该女子母亲和邻居发生纠纷旧事重提,女子决定报警。据网上报道,其博士得知此事后亦表示全力支持。

网上报道显示,报警后不久,公安机关却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女子一方不服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此后网上还传出,202023日,县检察院的一份“控申案件回复函”,称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网上消息还显示:被指控的其中一位邻居,已向当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女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据传该名誉侵权案已于201912月开庭,但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从以上网上的内容看,这个案件可谓一波三折,而且涉及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程序法上的问题,也有法律与情理之争,一时间在网上引起高度关注。而除了网上大量的关于强奸的事实是否能够成立、类似案件如何收集证据、举报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等热议话题外,本文还关注到这个事件中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关于刑事追诉期限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追诉期限的规定

    有人提出,刑法中为什么会规定追诉期限?这是不是放纵犯罪吗?这涉及到刑罚目的、公正与效率的权衡、社会关系的稳定的需要等等,也是理念上和立法层面的问题,本文不作展开,仅停留在司法实务层面讨论。

【一般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本事件中涉嫌的性侵案是否超过刑事追诉期限?

本文不讨论指控事实是否成立,也不预设立场,单纯从专业的角度,讨论本案是否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

从网上信息显示,女子现年38岁,而据其网上所称大约9岁左右开始被性侵,“这梦魇般的日子一直持续了大约两年”,可以判断最后一次被性侵结束到现在,大约经过了27年左右,而从网上报道看,在20多年来其一直未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此前自然也没有立案过,不能适用前面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等情形。

因此,假设网上信息属实,该涉嫌性侵案即使按刑法关于强奸罪最重的量刑档次,也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可能启动追诉程序,即“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依据这一条启动追诉程序的,相当少见。

我们关注到,公安机关是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以立案的,但是,如果从追诉时效的角度看,鉴于以上关于刑事追诉期限的分析,本案能够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可能也是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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