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郎某系被告张某与郎某1婚生之女,被告张某与郎某1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郎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郎某与男友王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友王某家举办订婚宴,男友王某家通过中间人王某1交给被告张某彩礼款120000元,原告郎某与男友王某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原告结婚时被告陪送原告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购买钻戒一枚,购买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产被告给原告现金2000元。
在原告结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原告现金合计67620元。原告郎某结婚后,被告张某独身租房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和其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维持生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被告张某收取的120000元,系王某其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郎某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本案被告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原告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原告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现金67620元。被告收到原告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郎某的诉讼请求。
母亲收到彩礼后绝大部分都用于女儿的生活,女儿要求母亲返还彩礼于情于理都无依据,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有哪些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呢?
一、彩礼到底属于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各地的民俗不一样,有些地方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也有的地方由女方父母暂时保管。彩礼在法律层面上属于赠予,直接给了父母,那么钱就属于父母;如果女方把钱交给父母保管,那么女方就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是父母保管,如果女方没有给父母保管的证明,那么钱应该是属于父母的。
二、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主体?
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姻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但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者共同花销的,是否需要返还?
一方在收到彩礼后往往会将部分彩礼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是共同花销,在返还彩礼时用于共同花销的部分都应当从中剔除。
四、离婚时,彩礼需要返还吗?
若存在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否则,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在彩礼问题上,为避免日后纠纷,最好是明确彩礼的归属,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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