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某称某中学校长婚内勾引学生家长,中途对她进行多次威胁,甚至还存在殴打行为,当时校长承诺离婚后与郑某结婚,最后发现是一场彻底的骗局。
婚外情一般具有隐秘性,取证异常困难,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取。以下几种证据有证明婚外情的效力。
书证。与小三之前的信件或者是邮件,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信。
视听资料。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次年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是有单独的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录像的地点且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而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证人证言。过错方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婚外情并非属于犯罪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因此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如果引起夫妻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方提起精神赔偿。但本案中的郑某作为出轨对象,并无权要求校长对婚外情进行赔偿,只能从故意伤害入手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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