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更是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首先,老年人享有受赡养和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其次,老年人同样享有婚姻自由权。现在很多年轻人非常反感父母家长包办婚姻。同样,作为子女也不应当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不管是离婚还是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不会随之消失。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子女、亲属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社会保障也是老年人的权益之一。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最后,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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