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权利,亦不承担相应义务,即假结婚。假结婚的“假”仅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来说,双方却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因此,假结婚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一,违背一方性自由的风险。假结婚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上我国刑法对婚内强奸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颇具争议,若一方是无赖之徒,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都会受到困扰。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风险。不论是假结婚还是真结婚,都可能会经历离婚的程序,若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提出附条件离婚,另一方就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使另一方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否属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达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度,需要法院进行认定。而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诉讼通常以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告终。因此,另一方可能折腾了半天,还得提起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离婚诉讼才能结束这一段的婚姻关系。
第三,共同财产的风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根据十七条的规定,假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取得购房资格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若无特别约定,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事先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该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假结婚的一方可能只能拿到半套房子。
第四,共同债务的风险。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一方时候进行追认,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产与经营的,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尽管夫妻之间签订了假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自行负责,只要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任一方都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只能起到夫妻间进行追偿的作用,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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