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山人陈先生与杨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双方订立一份协议内容为: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
2012年前后,陈先生发生婚外情,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处理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庭审过程中,陈先生抗辩称该协议为杨女士逼迫其所签,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该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杨女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撤销权早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故判决准予离婚,子女归杨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时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上诉。
二审法院审定:
(一)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二)陈先生确实存在婚外情,并由此导致离婚,故一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并无不妥;
(三)双方儿女均满十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杨女士生活,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儿女意愿,一审认定儿女由杨女士抚养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
本案中的协议实质上就是忠诚协议,夫妻离婚时一方依据忠诚协议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会在有效条款的合理范围内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声称协议是杨女士逼迫其所签,却无法提供证明,其主张撤销协议时,据协议签订已超过六年,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未行使已归于消灭。因此,法院认为信息真实有效,对于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的约定,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故予以支持。
那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是否恰当呢?
上述协议中的该项约定存在不当,但法院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儿女意愿,并不会拘泥于协议中的约定。
案例表明,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无过错方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但忠诚协议不能限制或剥夺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相关约定不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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