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8219532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439次举报

本案情:


中山人陈先生与杨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双方订立一份协议内容为: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


2012年前后,陈先生发生婚外情,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处理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庭审过程中,陈先生抗辩称该协议为杨女士逼迫其所签,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该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杨女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撤销权早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故判决准予离婚,子女归杨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时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上诉。


二审法院审定:


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二)陈先生确实存在婚外情,并由此导致离婚,故一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并无不妥;


(三)双方儿女均满十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杨女士生活,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儿女意愿,一审认定儿女由杨女士抚养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


本案中的协议实质上就是忠诚协议夫妻离婚时一方依据忠诚协议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会在有效条款的合理范围内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声称协议是杨女士逼迫其所签,却无法提供证明,其主张撤销协议时,据协议签订已超过六年撤销权超过一年,未行使已归于消灭。因此,法院认为信息真实有效,对于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女士所有的约定,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故予以支持。


那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是否恰当呢?


上述协议中的该项约定存在不当,但法院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儿女意愿,并不会拘泥于协议中的约定。


案例表明,离婚诉讼,法院会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无过错方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忠诚协议不能限制或剥夺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相关约定不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沈辉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982195329
  •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435分 (优于99.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辉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0422 昨日访问量:41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