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嘱人不懂订立遗嘱的规定,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那么,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呢?
根据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程序的不同,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自书遗嘱可以取代先订立的自书遗嘱发生效力。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自己口述的遗嘱。录音遗嘱,也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其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订立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公证遗嘱是这五种遗嘱中效力最大的,立遗嘱的人如果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公证遗嘱的,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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