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萍xx和传xx均是再婚,婚后萍xx出资7万、传xx出资5万、向德xx借款8万支付首付,向银行按揭15万购买了价值35万的清水房一套,在传xx承诺承担按揭款的情况下,萍xx出资17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入住,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各占50%份额。2011年双方离婚,2012年3月传xx提起诉讼分割房产。一审无视萍xx无房可居的事实,在均分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判决由传xx享有房产。萍xx遂委托合纵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在均分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判决由萍xx享有房产,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
萍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萍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一审未考察讼争房产的出资约定和实际出资情况,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房屋价值分割判决不合理。
再婚时,上诉人集中了自己的存款、工龄买断款、离婚分割所得财产等全部财产,而被上诉人则保留了自己在九龙坡的单位买断房产,与被上诉人商量购买价值35万的讼争房产,讼争房产购买时清水房价值35万,拟装修15万,其中首付20万由上诉人出资7万,被上诉人出资5万,向德xx借款8万。讼争房产份额各占50%的前提是:上诉人承担装修费用15万、家庭生活开支;被上诉人承担按揭费用15万,德xx借款8万借款用公积金偿还,因为是再婚,上诉人一方面担心日后发生财产纠纷,另一方面又怕伤及夫妻感情,也不好提议对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协议,这才有了被上诉人于2005年1月4日写下一张简单的出资约定的《便条》。《便条》属于房产出资约定,否则,被上诉人仅有5万出资凭什么享有50%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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